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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6065号之一

赖子芳、曾丽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赖子芳,曾丽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赖子芳,男,197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被执行人曾丽坤,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65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207000元、受理费5845元、执行费3005元,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发出之日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于2017年5月2日预查封被执行人曾丽坤名下位于晋江市万达广场的房产,因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且预抵押权人未提起诉讼,无法处置,故把被执行人曾丽坤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被执行人长期在国外,无处寻找。因查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现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明铀执行员  许逢其执行员  庄晖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况流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