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659号
原告:赵小英,女,197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赵福强,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赵立才,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罗健康,男,1980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上列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桐梓县松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丹,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县。
被告:桐梓县利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夜郎商城内。
法定代表人:张淇耕,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英、赵福强、赵立才、罗健康与被告赵丹、桐梓县利通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英、赵福强、赵立才、罗健康于2017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英、赵福强、赵立才、罗健康撤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赵小英、赵福强、赵立才、罗健康负担。
审 判 员 邓尚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启强
书 记 员 蒲忠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