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5043号申请执行人范海峰,男,197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杨斌,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范海峰与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11民初6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调解书,一、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杨斌应一次性向范海峰支付所欠借款2045000元及2015年11月19日至2017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368100元,并按20450元/月的标准向范海峰支付从2017年5月20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自上述款项给付完毕后,范海峰、杨斌因本案民间借贷纠纷产生的权利义务终结。根据范海峰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24680元,执行费为266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裁决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杨斌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华翠路33号2603房房屋(查封档案),另本院依法查封了杨斌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向首封房屋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函对处理房屋所得款参与分配。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杨斌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本院至今未收到调查结果的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杨斌名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华翠路33号2603房房屋(查封档案),并向首封房屋的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本院依法查封了杨斌名下车牌号为粤A×××××汽车一辆(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故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504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居诚
审判员 潘文宇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叶景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