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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2043号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志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志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043号

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风荷园2号楼1门。

法定代表人:张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继莘,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朱志凌,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达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曲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满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