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思谦,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金牙,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守萍,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
法定代表人:李金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公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康龙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思谦与被执行人李金牙、李守萍、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公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