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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执行字第711号之一

丁思谦、李金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8-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丁思谦,李金牙,李守萍,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公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泉执行字第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思谦,男,1965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金牙,男,196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李守萍,女,196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

法定代表人:李金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泉州公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涵埭康龙西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守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丁思谦与被执行人李金牙、李守萍、福建省晋江科斯达鞋服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公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在晋江市辖区内,且其在晋江市人民法院有作为被执行人系列案件,为便于对被执行人涉及的执行案件统一执行,提高执行工作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泉民初字第944号民事调解一案,指定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明清

审 判 员  李志军

代理

审判员  冯叶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曾晓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