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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4民初4627号

四川巨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四川明智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巨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四川明智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4627号原告四川巨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工业集中发展区西区四号园区2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杨昭富,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晓东,系四川谦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四川明智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新南街9号。法定代表人彭有志,职务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巨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明智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巨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巨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巨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622元,由原告四川巨丰模具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范华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