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4490号罪犯岩罕叫,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傣族,云南省景洪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二监狱服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4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罕叫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岩罕叫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云高刑终字第4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2月15日被交付执行。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二监狱于2017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岩罕叫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罕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另查明,该犯财产性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岩罕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岩罕叫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5年4月2日起至2034年3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刀文兵
审判员 池向初
审判员 张昆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