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117号申请执行人周赤亚,女,1967年12月31日出生,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孟君,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7)浙0282民初5548号周赤亚与杨孟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
审 判员 叶海慧代理
审 判员 陈再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代)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