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王君。
被执行人:松原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君与松原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金峰 微信公众号“”
王君与松原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02执558号
申请执行人:王君。
被执行人:松原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王君与松原金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忠宝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金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