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153号自诉人魏玮,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被告人王春梅,女,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自诉人魏玮以被告人王春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魏玮以被告人王春梅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魏玮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玮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