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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刑初1153号

王春梅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玮,王春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刑初1153号自诉人魏玮,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郑州市。被告人王春梅,女,汉族,1959年3月1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密市。自诉人魏玮以被告人王春梅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魏玮以被告人王春梅已全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为由,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魏玮的撤回自诉确属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魏玮撤诉。本裁定自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闫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