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民特28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地址四会市东城区清塘陶冲村委会黄寨村岗腰36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叶浩然,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剑华,梁颖仪,均是广东余黎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罗志成,男,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以下简称四会平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罗志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案字〔2017〕5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四会平安公司申请称: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四劳人仲案字【2017】59号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由申请人四会平安公司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是一、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罗志成年终奖9408元、年终利润达成奖6000元无事实依据。首先,《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二)(3)拓展经理年终达成奖=∑当年累计提奖x渠道系数xKPI得分100×10%,其中罗志成2016年累计提奖59204.59元(四会平安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证实),渠道系数为1,因此若需要发放拓展经理年终达成奖,计算方式为:59204.59元×1×100×10%=5920.459元,因此,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罗志成年终奖为9408元于法无据。其次,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罗志成年终利润奖6000元于法无据。罗志成并无提交任何证据证实其职务工资为6000元,《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二)(4)年终利润分享奖=职级工资×1×年度KPI得分/100×已报告赔付率系数K;说明……4.年终利润分享奖封顶1个月职级工资。根据四会平安公司的资料显示,罗志成的职级工资是3070元并非6000元,因此,即使四会平安公司需要发放年终利润分享奖也只需支付3070元。
二、四会平安公司无需支付罗志成年终达成奖以及年终利润达成奖。1、根据《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二)(3)规定:拓展经理年终达成奖=∑当年累计提奖x渠道系数xKPI得分100×10%。说明:1.达成年保费计划任务的,按以上公式发放年终达成奖;2.超市场而未达成计划(80%以上),增速超市场2-6PT,等于公式*80-100%线性插值;”罗志成个人保险额增超必须超过市场增速的2%以上才有资格享受年终达成奖,但其2016年的超市场增速未达到2%,明显未满足公司的要求,因此罗志成无资格享受年终达成奖。2、根据《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员工在季度奖、年度奖发放之前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非自愿离职等),未发放的奖金原则上不予发放……。罗志成申请离职的时间为2016年12月21日,并在2016年12月26日正式离职,根据上述管理规定,四会平安公司不发放奖金给罗志成。3、《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文件已经发放给罗志成,且罗志成在公司工作多年,对公司的管理规定知晓及熟悉,《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各项条款及规定不存在显失公平,应对罗志成具有约束力。综上,四会平安公司认为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事实不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罗志成书面答辩称:
一、根据四会平安公司《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二)(3)条规定:拓展经理年终达成奖=∑当年累计提奖x渠道系数xKPI得分100×10%。因为工资及提奖都是构成工资一部分,所以罗志成认为累计提奖是全年工资加奖励所得数值总和来计算。
二、根据四会平安公司《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罗志成每月工资按职级工资的70%核发,次月按任务完成情况再核发30%,所以罗志成定级工资为3070/0.7=4385元。利润分享奖可由四会平安公司根据当年利润经营情况,结合业务员的保费贡献度作适当调整,根据2016年度任务相等的同事反映,2016年利润分享奖基本是6000元,从公平角度考虑,罗志成申请6000元分享奖适合。
三、四会平安公司无需支付罗志成年终达成奖以及年终利润达成奖理由不成立。1、年终达成奖是业务员整个年度保费计划任务达成表现的奖励。罗志成2016年度任务考核KPI得分是100分满分,统计表现评为卓越,理应得到此奖励。2、《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员工在季度奖、年度奖发放之前离职(包括辞职、辞退、非自愿离职等),未发放的奖金原则上不予发放……上述规定是霸王无理条款。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其中奖金一项包括生产奖、年终奖等,所以,应当及时支付给员工。同时,就业人员具有自由性,四会平安公司基本每年的3月左右才发放上年的年终奖,以此款为由限制约束员工就业自由,有失就业公平。3、罗志成于公司工作期间,四会平安公司没有将《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向员工详细解释并确认,对其核心的、影响员工收入的指标没有重点指导提醒,存在隐瞒欺诈行为。综上所述,罗志成希望法院维持劳动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罗志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25日在四会平安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罗志成2015年任职拓展经理,薪酬按公司规定包括:“责任月薪、业务绩效提奖、年终达成奖、年终利润分享奖、社保福利五部分”。其中年终奖项方面在次年的2、3月份结付,罗志成已收到过2015年度前的年终奖项。罗志成提供的四会平安公司发布的其2016年度工作考核结果为“时间进度目标lOO%、加权后得分IO、当年KPI100、卓越。”罗志成于2016年12月21日申请辞职,当月26日离职,由四会平安公司的上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给罗志成,于2017年1月6日签收。事后因未收到2016年年终的奖金项目而与公司协商及向当地街道人社所反映未果,引发纠纷。罗志成向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要求四会平安公司支付罗志成2016年年终达成奖9408元及年终利润分享奖6000元,四会平安公司承担所有仲裁费用。四会平安公司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中心支公司的分管机构,是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具有一定资产和经菅能力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其上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制定有内部管理办法,2016年版的《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由肇庆中心支公司的业管部以电子邮件形式发出,由四会平安公司将该管理办法的一些重要指标向员工说明,但没有罗志成及其他员工签名确认。该管理办法中规定:“拓展经理年终达成奖=∑当年累计提奖×渠道系数×KPI得分/100×10%;年终利润分享奖=职级工资×l×年度KPI得分/100×已报告赔付率系数K。员工在季度奖、年度奖发放之前离职,未发放的奖金原则上不予发放。”四会平安公司主张的年度考核个人增速、市场增速等指标规定并未明确告知罗志成。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当事人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工资支付实行按时足额、优先支付原则。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六十二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本案查明可知,四会平安公司的上级部门修订的涉及罗志成工作考核、薪酬管理规定的公司规章制度,并未举证是依法定程序产生、经通过和生效及已将全部内容告知了罗志成,且规定“员工在年度奖发放之前离职,未发放的奖金原则不予发放”显失公平。四会平安公司答辩罗志成在年度奖发放前离职不发放奖金和个人、市场增速为负数的主张,该委不予采纳。由于罗志成已完成了当年的工作任务并经考核满分,且劳动者工资包含奖金受法律保护。故罗志成提出的2016年年终达成奖及年终利润分享奖的诉请,符合事实和法规,该委予以支持。罗志成诉请的四会平安公司承担本次所有仲裁费用,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的规定不符,该委不予支持。该委依据以上事实和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蒡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三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四会平安公司应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罗志成2016年年终达成奖9408元、年终利润分享奖6000元,两项合计15408元。
二、驳回罗志成其他的仲裁请求。上述仲裁裁决作出后,四会平安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案字〔2017〕59号仲裁裁决。本案庭审期间,四会平安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罗志成2016工资发放表,拟证明罗志成2016年计提奖为59204.59元及已支付罗志成全部工资。罗志成对四会平安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罗志成辞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离职手续、保守商业秘密承认书,拟证明罗志成入职情况及离职情况。罗志成对四会平安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3、《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拟证明根据《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及七十二条规定,四会平安公司不需要发放年终达成奖及年终利润达成奖给罗志成。罗志成对四会平安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有异议,认为公司没有将《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向员工详细宣读解释,只是以邮件群发,没有对重点条款进行解释。《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72条规定是霸王条款,显失公平,约束员工的就业自由性,应为无效条款。罗志成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申请人四会平安公司的申请理由和罗志成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案字〔2017〕59号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撤销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据此,本院结合四会平安公司提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进行审查。本案中,四会平安公司认为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应予撤销。经查证,四会平安公司的上级部门修订的《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规定罗志成薪酬包括:“责任月薪、业务绩效提奖、年终达成奖、年终利润分享奖、社保福利五部分”。即年终达成奖、年终利润分享奖属罗志成薪酬组成部分,四会平安公司依法应予支付。《广分外围代理渠道基本管理办法》规定“员工在年度奖发放之前离职,未发放的奖金原则不予发放”显失公平,况且四会平安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关于涉及罗志成工作考核、薪酬管理规定的公司规章制度是依法定程序产生、生效并已将全部内容告知了罗志成。罗志成已完成了2016年的工作任务并经考核满分,其工资包含奖金应受法律保护。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核算确认四会平安公司支付年终达成奖、年终利润分享奖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仲裁裁决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情形。综上所述,四会平安公司认为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案字〔2017〕59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四会平安公司亦未能举示证据证明四劳人仲案字〔2017〕59号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应予撤销的情形。故四会平安公司申请撤销四劳人仲案字〔2017〕59号仲裁裁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关于撤销四会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劳人仲案字〔2017〕59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市四会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碧媛
审 判 员 蔡红茂
代理
审判员 梁达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何桂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