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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民初1146号

卢某1、杨某与卢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卢某1,杨某,卢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146号

原告:卢某1,男,2009年10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母亲),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杨某,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卢某2,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卢某1、杨某与被告卢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卢某1、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某1、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