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04民初1146号
原告:卢某1,男,2009年10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法定代理人:杨某(系原告母亲),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原告:杨某,女,1980年1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爱民区。
被告:卢某2,男,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卢某1、杨某与被告卢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原告卢某1、杨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卢某1、杨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玲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家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