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执4130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与王会张大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张大友,王会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4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大友,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王会,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00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大友、王会应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15442.18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诉讼费,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4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颜长江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