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4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金渝大道99号1幢1-1、2-1,组织机构代码68392113-1。负责人唐莉,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大友,男,汉族,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王会,女,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民初003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执行局移交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本案被执行人张大友、王会应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支付借款本金415442.18元及利息、延迟履行利息、诉讼费,并承担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及股权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2执41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冷 杰
审判员 颜长江
审判员 江显政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