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3执440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凤末喜,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芜湖市芜湖县。
被执行人:恽廷柏,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凤末喜与被执行人恽廷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可执行车辆,名下无房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63447元,执行费852元,均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根建
审判员 沈世鸿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