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5执5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红路10号江南花苑第2层2号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839018433。法定代表人叶定坎,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7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被执行人汤清华,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关于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国栋、汤清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北区浙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据(2017)渝0105民初1221号生效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4275.03元及利息、罚息、诉讼费217.51元,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今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执行中,本院还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相关消费等,但本案仍未能全部执行兑现,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5执51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吉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浚吉
代理
审判员 贺文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森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