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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21327号

王伟华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伟华,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21327号

原告:王伟华,男,198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

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珠江路48号西城天街购物广场。

负责人:张庆铭。

被告: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兴川路9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28080103G。

法定代表人:吕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华诉被告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九龙坡区西城天街分公司、四川徽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华于2017年9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伟华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帆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国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