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559号
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鹏,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爱良,该公司职员。
被告:吴会清,男,1956年4月21日生,住四平市铁东区。
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会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9日以被告住址不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平乐邦泰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姜军龙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侯成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