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伯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洪胜,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胜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洪胜的银行存款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