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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688号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李洪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李洪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68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房地产综合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伯仲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李洪胜,男,1964年10月15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104民初9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洪胜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洪胜的银行存款5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福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