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389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攀妮,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俊俊,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