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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6389号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赵俊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赵俊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6389号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攀妮,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俊俊,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俊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文让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高雪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