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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3830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栾电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栾电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3830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负责人:陈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刚,吉林瀛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栾电凯,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栾电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蕾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帅—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