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5524号
原告: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树木岭路**号*栋***房。
法定代表人:何燕飞。
委托代理人:尹朝华,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纯海,湖南昌言(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宁,男,198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原告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湖南融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佳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