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8执4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高惠梅,女,194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被执行人:陈钦,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惠梅与被执行人陈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陈钦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92.14元,扣除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外,剩余的款项人民币5056.6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回。经向本辖区各银行、车辆及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鉴于被执行人陈钦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华忠
审判员 翁祖文
审判员 林孟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 瑜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