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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民初1949号

杨某与赵某1、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赵某1,赵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949号

原告:杨某,汉族,住临泽县。

被告:赵某1,汉族,住临泽县。

被告:赵某2,汉族,住临泽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李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