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3民初1949号
原告:杨某,汉族,住临泽县。
被告:赵某1,汉族,住临泽县。
被告:赵某2,汉族,住临泽县。
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李荣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谷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