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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行初66号

朱相丽与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相丽,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行初66号原告朱相丽,女,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代理人安刚,男,195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代理人张福坤,男,195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世纪路西段98号。法定代表人申守勃,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旭,该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第三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城子坦街道。负责人宫汝涛,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吕玉品,辽宁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相丽诉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相丽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相丽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相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相丽负担。

审判长  王少琨

审判员  王艳波

审判员  马小红

审判员  苍 琦

审判员  徐建海

审判员  李 健

审判员  胡俊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