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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刑初1605号

陈苏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苏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1605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苏年,男,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因本案于2017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7]16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苏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苏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2日21时23分,被告人陈苏年酒后驾驶粤A×××××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桥南路的时候被交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苏年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2.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苏年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苏年的供述,酒精呼气测试结果,血液检验报告,驾驶人、涉案车辆信息查询结果,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苏年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苏年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苏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苏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由本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文娟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