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8执273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添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隆盛兴隆街5号。
法定代表人:柴波,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家清,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执行重庆添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黄家清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黄家清邮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重庆添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运费15879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38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黄家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58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兑现,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文德
审 判 员 余 斌
代理
审判员 王伟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 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