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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524号

徐朝霞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徐朝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52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朝霞,女,1976年6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公主岭市,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6月1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20日对被告人徐朝霞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朝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朝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徐朝霞无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沿公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主岭市某某乡某某村某组处时,与由西向东推独轮车的王某1发生碰撞,致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1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肇事所致。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徐朝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朝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朝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徐朝霞无驾驶证驾驶未年检的摩托车沿公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公主岭市某某乡某某村某组处时,与由西向东推独轮车的王某1发生碰撞,致王某1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王某1系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符合交通肇事所致。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中队认定:徐朝霞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1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徐朝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谅解书、收条、证人赵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徐朝霞的供述和辩解、公主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朝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朝霞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朝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积极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朝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代理

审判员  刘思阳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石良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