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25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董清生,男,汉族,现住奇台县。
被执行人:刘雅智,男,汉族,现住奇台县。董清生诉刘雅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2325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董清生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045.93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用),未结执行标的13045.93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有车辆登记信息,但因价值过低,无评估价值,无房产信息。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刘雅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建明
审判员 潘俊位
审判员 杨磊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立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