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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2执1480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分公司与被执行符昌蓉、赵泽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行,符昌蓉,赵泽平

裁判文书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4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行。

负责人:吴特,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符昌蓉,女,生于1963年6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被执行人:赵泽平,男,生于1958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支行与周亮、廖书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省巴中市蜀北公正处(2017)川巴蜀北证字第2604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符昌蓉、赵泽平下落不明,无可控执行财产,且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丽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小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