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执6711号之一

许泽坦、张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许泽坦,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6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许泽坦,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执行人张华,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申请执行人许泽坦与被执行人张华健康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99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以下执行行为:1.通过司法查控系统,于2017年1月4日、2017年1月16日、2017年3月17日、2017年8月25日、2017年9月12日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2.2017年3月16日,拟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到庭表示被执行人现今下落不明,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线索。3.2017年3月16日,做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许逢其执行员  洪贝琪执行员  陈瑜滨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