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呼艳,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利平,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陈启训,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利平、陈启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呼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执行费4290元。本院依据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