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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2720号

呼艳与马利平、陈启训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呼艳,马利平,陈启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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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呼艳,女,1985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马利平,女,1981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陈启训,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陕0821民初27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马利平、陈启训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呼艳偿还借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25元,执行费4290元。本院依据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在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高胜强

审 判 员  张 华

代理

审判员  赵建雄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