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302执1814号

王敏、宿州市警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敏,宿州市警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814号

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宿州市警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陈营村0101号。

负责人:秦丽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敏与宿州市警盾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周东平

审判员  陈万军

审判员  王秋灵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倩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