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保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保641号
申请人:天津市万佳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连仲
被
申请人:天津兆亿巨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书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4民初9955号民事裁定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兆亿巨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万元或保全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执行员 宋宝森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顺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