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5188号
原告:长乐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林秋强。
被告:李学垒,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乐市。
原告长乐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学垒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长乐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限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长乐市平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卓文贵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雪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