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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执357号

董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25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严某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严某。本院在执行董某与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伟

审判员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