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严某。本院在执行董某与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伟
审判员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新 百度搜索“”
董某、严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9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
被执行人:严某。本院在执行董某与严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伟
审判员 孟祥东
审判员 刘国厅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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