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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2009号

周厚彬与吴远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厚彬,吴远伦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2009号

申请执行人:周厚彬,男性,汉族,1968年09月0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吴远伦,男性,汉族,1967年03月0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周厚彬与被执行人吴远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渝0120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远伦没有在老家,暂无法提供行踪,申请人自愿申请终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200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克 中

代理

审判员 陆 世 雄

代理

审判员 李 沅 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王陈铱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