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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8396号

罗昭友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罗昭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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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8396号罪犯罗昭友,男,1990年1月6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都匀市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5)杭余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罗昭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9月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昭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罗昭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未交纳罚金,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昭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 燕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楚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