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1925号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53878977X。法定代表人XX,经理。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迎宾路8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峻,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告王国顺,男,汉族,1972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诉被告王国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