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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514号之二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晓龙、张国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晓龙,张国臣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寿县延寿镇。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纪德真,住延寿县延寿镇。

被执行人:董晓龙,住延寿县青川乡。

被执行人:张国臣,住延寿县青川乡。本院执行的黑龙江延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董晓龙、张国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45985.5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2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跃雷

审判员  郑玉琴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