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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民初9898号

莫志欣与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网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9-19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莫志欣,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网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1民初9898号

原告:莫志欣,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良庆区。

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理人:孙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定中,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网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五路193号1723房。

法定代理人:冯某。

原告莫志欣与被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网圣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原告方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莫志欣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计57.5元,由莫志欣负担。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肖 群

人民陪审员  黎卫仁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彭嘉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