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962号
原告:朱江丽,女,1977年1月10日生,住汝城县。
被告:汝城县阿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城县卢阳镇城北路(汝城一中对门)。
法定代表人:黄爱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朱江丽与被告汝城县阿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江丽于2017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江丽在本案开庭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江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江丽负担。
审判员 范家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