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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94号之一

卢碧珍、卢国顺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卢碧珍,卢国顺

裁判文书全文

窗体顶端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碧珍,女,汉族,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卢国顺,男,汉族,住所地城厢区。本院在执行卢碧珍与卢国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3810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密群窗体底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