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586号
原告:漯河市源汇新区立大涂料经营部,住所地,源汇区建材市场十三区一号。经营者:李爱玲,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住漯河市郾城区。
被告:李永华,男,40岁左右,住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漯河市源汇新区立大涂料经营部(经营者李爱玲)诉被告李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源汇新区立大涂料经营部(经营者李爱玲)撤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漯河市源汇新区立大涂料经营部(经营者李爱玲)承担。
审判员 刘 杰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冯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