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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253号

新蔡县公安局与万海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蔡县公安局,万海生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253号申请人新蔡县公安局,住所地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开元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28280059874300。

法定代表人:杜玉坤,局长。被执行人万海生,男,1962年8月3日生,汉族。住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朱药铺村万庄村。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6208036332。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新蔡县公安局与被执行人万海生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经过四查被执行人万海生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工商局无股权登记、房产所无房产登记,申请执行人新蔡县公安局也未提供被执行人万海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军

审判员 闫保华

审判员 赵 彧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