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利,男,1959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联系被执行人张代红,男,1986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王永利申请执行张代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王永利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29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志启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