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执恢19号(2017)皖10执恢20号(2017)皖10执恢21号(2017)皖10执恢22号
申请执行人: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阳湖镇兖溪村内工业园综合楼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BPTN2Q(1-1)。
法定代表人:周建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鑫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山市屯溪区阳湖帅鑫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5854907-2。
法定代表人:何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森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5173702-X。
法定代表人:何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泽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四季青街道时代广场4幢1202室,组织机构代码74633002-2。
法定代表人:张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杭州嘉雷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玲珑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2910379-2。
法定代表人:叶萍英,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仁,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被执行人:叶萍英,女,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石镜街68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41196707263868。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分行与黄山鑫汇实业有限公司、浙江森嘉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泽阳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嘉雷线缆有限公司、何仁、叶萍英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件中【(2012)黄中法执字第00035号、(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16号、(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17号、(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18号】,责令上述被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本院(2012)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归还借款1000万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本院(2012)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6号民事判决书归还借款800万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据本院(2012)黄中法民二初字第00037号民事判决书归还借款708.951万元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2012年9月6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黄山鑫汇实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其中,在借款时予以抵押的财产有:黄国用(2004)字第395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地权黄(昱)字第30361A号、房地权黄(昱)字第30362A号、房地权黄(昱)字第30××3A号房地产权证项下的房地产以及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设备清单)】。2013年6月1日,本院裁定对被执行人黄山鑫汇实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流拍,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以第三次流拍保留价2427万元裁定进行变卖,仍无人应买,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但未能完成以物抵债手续。2014年9月1日,上述四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合同》,并于2014年10月22日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对该债权转让提出异议,确认该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2017年2月2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又与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并于2017年3月17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公告,公告期间无利害关系人对该债权转让提出异议,确认该次债权转让合法有效。2017年3月27日,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裁定变更其为上述四个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请求恢复四个案件的执行。经审查,本院作出(2012)黄中法执字第00035-3号、(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16-3号、(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17-3号、(2013)黄中法执字第00018-3号四个裁定变更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为案件申请执行人,并以(2017)皖10执恢19号、(2017)皖10执恢20号、(2017)皖10执恢21号、(2017)皖10执恢22号对四个案件予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请求对被执行人黄山鑫汇实业有限公司拍卖、变卖的财产以变卖价2427万元裁定进行以物抵债,但因本院对被执行人黄山鑫汇实业有限公司整体资产处置中,包含被执行人向案外人黄山金凯博线缆技术有限公司借款抵押的土地【地号:02101027002、02101027003,证号:黄国用(2011)第2869号、黄国用(2011)第2870号】,对此,申请执行人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表示该地块剔除留待以后依法处理,但抵债价格不变。同时表示以物抵债完成后,放弃剩余债权的追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黄山鑫汇实业有限公司所有在借款时用以抵押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黄国用(2004)字第3952号】、房产【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地权证黄(昱)字第××号、房地权黄(昱)字第30361A号、房地权黄(昱)字第30362A号、房地权黄(昱)字第30××3A号】以及机器设备(详见抵押设备清单)作价2427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抵偿借款。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之日时转移;机械设备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娜美服饰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志锋
审判员 田 丰
审判员 秦 峻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多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