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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执536号

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雨恒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雨恒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广济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060661863F。

法定代表人:文康羽,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雨恒,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申请执行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雨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9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晶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雨恒支付违约金20.7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02.50元、申请执行费30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雨恒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11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