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4218号原告青岛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2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67176751XB。法定代表人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重骏,山东康桥(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金山,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代金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书波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颖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