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刑终332号抗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李涛(曾用名姜涛),男,汉族,1974年9月12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利辛县公安局干警,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赵彬(曾用名赵咚咚),男,汉族,1983年1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初中文化,会计,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原审被告人梁伟芳,女,汉族,1976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利辛县。因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2017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利辛县人民法院审理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涛、赵彬、梁伟芳犯骗取贷款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6)皖1623刑初307号刑事判决,宣告李涛、赵彬、梁伟芳三被告人无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涛、赵彬、梁伟芳三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为由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利辛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3刑初30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宏民
审判员 杨国明
审判员 宁少美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青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