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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刑更972号

钟小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9-3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钟小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刑更972号罪犯钟小昌,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现在江西省赣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06年6月12日作出(2006)赣中刑二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小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7日作出(2006)赣中刑二终字第5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2月7日经本院以(2010)赣中刑执字第6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1年1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赣中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2年8月14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钟小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与前罪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七万五千元;与他人共同退赔22100元。2015年9月30日经本院以(2015)赣中刑执字第65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5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赣州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提供了对该犯的计分考核、奖惩审批及年度评审鉴定等证据材料,于2017年9月1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小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在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的罪犯计分考核中,该犯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14次,单项表扬4次,2015、2016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5000元。执行机关所提供的罪犯钟小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经查证属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钟小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并能积极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小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坚

审判员 王 艳

审判员 谭品珍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娅男 搜索“”